????????(一)建立連續參保人員和零報銷人員的大病保險待遇激勵機制。自2025年起,對連續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后每連續參保繳費1年,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000元。對當年醫療保險基金零報銷且次年正常參保繳費的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次年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000元。連續參保繳費激勵和零報銷激勵累計提高總額度不超過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參保居民當年發生大病保險報銷并使用獎勵額度后,前期積累的零報銷激勵額度在次年清零。斷保之后再次參保繳費的,連續參保繳費年數重新計算。
??????(二)建立中斷參保約束機制。自2025年起,除新生兒、醫療救助對象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居民醫療保險集中參保期內參保或未連續參保的人員,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其中,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參保人員可通過繳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繳費修復標準執行繳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一檔個人繳費標準,斷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基金報銷。對居民醫療保險斷保人員再參保繳費的,每斷保1年,降低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000元,累計降低總額度不超過居民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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