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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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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巫溪府發〔202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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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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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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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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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臨時生活特殊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渝民發〔2017〕60號)等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縣民政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臨時救助的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縣教委、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住房城鄉建委、縣衛生健康委、縣醫保局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臨時救助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臨時救助制度以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實行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獲得救助。
(二)總體要求。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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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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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救助對象。
第七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類。
為確保救助更精準,根據家庭收入狀況和自救能力,將救助對象分為:
A類:特困人員、孤兒;
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鄉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D類: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家庭或個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對于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三)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當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
第九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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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臨時救助方式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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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救助管理站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及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第十一條 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家庭收入狀況、救助形式等因素分類確定救助標準。
(一)醫療困難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類人員自付費用(指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300元,超過部分給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頂線50000元;B類人員自付費用達到3000元,超過部分給予50%的救助,封頂線40000元;C類人員自付費用達到2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40%給予救助,封頂線30000元;D類人員自付費用達到3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20%給予救助,封頂線10000元。
2.長期維持基本醫療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A、B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12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災(傷)害救助。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災害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需特別救助的,A類人員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6個月的救助;B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18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D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救助。
(三)就學困難救助。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A、B類家庭成員或個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就讀的當年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臨時救助(含重慶市民政惠民濟困補充商業保險等專項救助),在讀期間根據國家教育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教育、民政、扶貧等教育救助資助政策,不能重復申請享受。
(四)其他困難救助。在城鄉低保制度和其他專項救助制度覆蓋范圍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產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群眾,根據其家庭困難程度及家庭人均勞動力系數,救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
(五)臨時救助金額確需超過救助封頂線才能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縣民政局應報縣人民政府按相關程序審批,但救助金額不得超過該類救助封頂線的3倍。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對象原則上同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特殊情況的,經縣民政局認定后可給予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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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臨時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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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于申請人具有本地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或未持有當地居住證但在當地連續居住達到12個月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符合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條件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時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難情形和享受各種社會救助政策等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要及時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并向同級民政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條 審核審批。
(一)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注意見。如有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組長,社會事務辦負責人、民政工作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調查核實結束后,臨時救助評審小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三)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公示無異議的,屬縣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屬縣民政局審批的事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關申請審核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審批完后,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應再次公示。
(四)審批。縣民政局成立臨時救助評審小組,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救助金額5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救助金額5000元以上的,報主要領導審批。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救助金額超過救助封頂線的,縣民政局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臨時救助評審小組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按程序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次性救助金額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審批,通過銀行打卡發放臨時救助金,并登記造冊報縣民政局備案。一次性救助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民政局審批,救助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銀行打卡發放(個別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 特殊情形。
(一)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規定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二)協助調查。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區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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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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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主要從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社會救助資金中籌集。
第十七條 積極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八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每季度上報縣民政局。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在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備用金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專款專用,年度結余備用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縣監委、財政、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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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機制與監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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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在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第二十二條 堅持救助對象、救助資金、救助標準三公開原則。
第二十三條 對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及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待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追回冒領的臨時救助款物,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救助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追回冒領款物,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臨時救助管理不力、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民政部門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經辦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要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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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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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8日《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巫溪府發〔2016〕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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