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辦發〔2021〕81號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巫溪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
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巫溪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巫溪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為規范我縣應急管理工作,提高全縣應急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維護全縣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是我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縣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建立健全縣委領導下的全縣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把保障我縣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縣應急局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縣委、縣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全縣資源予以支持。事發地黨委、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就近指揮、統一調度應急資源。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作用。更加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駐縣武裝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農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縣政府負責先期應急處置,報告市委、市政府并服從和配合事件應對工作。較大突發事件,由縣政府負責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黨委、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縣政府或相關部門負責應對。
縣政府負責應對的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縣應急局代表縣政府統一響應支援;其他類突發事件牽頭響應支援部門在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委、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場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內,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
發生突發事件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縣政府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原則上,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啟動一級響應,縣委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啟動二級響應,縣政府主要領導率政府相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視情況啟動一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且有亡人事故或社會影響相對較大時啟動三級響應,視情況啟動二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啟動四級響應,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應急需要可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縣政府指派相關部門或人員抵達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結合我縣風險分析實際,我縣預案體系確定為:1個總體應急預案,4個專項應急預案,44個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分為23類)和32個鄉鎮(街道)綜合應急預案。
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編號)明細詳見附件1。
2.1.1 領導機構
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設立巫溪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縣長擔任應急委主任,常務副縣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縣政府班子成員擔任副主任,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人武部、縣發展改革委、縣教委、縣科技局、縣經濟信息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房城鄉建委、縣城市管理局、縣水利局、縣交通局、縣農業農村委、縣商務委、縣文化旅游委、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醫保局、縣林業局、縣信訪辦、縣供銷合作社、團縣委、縣紅十字會、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武警中隊、縣氣象局、縣國資監管中心、中國電信巫溪分公司、中國移動巫溪分公司、中國聯通巫溪分公司、縣供電公司、渝寧公司、縣燃氣公司、中國石油重慶銷售巫溪經營部主要負責人擔任。
2.1.2 職責
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及縣委關于應急管理的工作要求,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2.2.1辦事機構
縣應急委下設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為縣政府應急管理工作的常設機構,機構設在縣應急局。縣應急局局長兼任主任,其他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
2.2.2 職責
貫徹落實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辦理相關文件;定期組織修訂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組織審定各專項應急預案;負責協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調研,并向縣應急委提出工作建議意見;收集整理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上報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并根據縣應急委的決定發布預警信息;根據縣應急委的指示,提出突發事件處置資金和物資分配建議意見;維護縣突發事件信息網絡系統和應急指揮平臺,組織突發事件處置的宣傳教育和演習、演練工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減災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衛生委員會、公共安全委員會四個議事協調機構分別負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具體類型突發事件,視情設立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縣應急委具體指導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
縣級層面不同種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和承擔辦公室職責的主管部門詳見附件2。
各鄉鎮(街道)應設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統一組織領導鄉鎮(街道)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和先期處置等工作。組織制訂鄉鎮(街道)相應應急預案;開展各類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應急調查工作;掌握屬地內突發事件情況和預警動態并第一時間向縣政府報告;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報和綜合協調職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村(社區)、企業、學校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街道)行政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相應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鄉鎮(街道)處置突發事件有關科室負責人和相關指揮機構責任人組成。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機構應根據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應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應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到突發事件現場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視情況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縣應急局應建立我縣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縣政府、縣級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1)縣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縣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分級分類標準和辦法。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跟蹤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縣委、縣政府,抄送縣應急局。
(2)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趨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治本措施,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3)重點設施、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政府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1 監測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縣應急局負責自然災害、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其他突發事件牽頭響應支援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各鄉鎮(街道)要建立相應的信息監測數據庫,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和實時更新工作,同時向縣應急局報送。相應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野生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 預警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預警信號發布按照國家及重慶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進行。
(2)發布預警途徑。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市政府或相應市級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短信、傳真、郵件、網站、村村通、顯示屏、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時面向基層單位、城市社區、農村村社、社會公眾、新聞媒體、應急責任人、重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發布預警信息,確保信息發布全覆蓋、無遺漏。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質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轉;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物;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預警后,各鄉鎮(街道)、有關企業要及時組織分析本區域和本單位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1 信息報告
(1)應急信息調查。各鄉鎮(街道)、縣政府應急處置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應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安排專人對應急事件進行現場跟蹤調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和處置措施,并立即向縣應急局報告進展情況。應急信息要素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因、經過、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理措施及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等;傷亡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財產損失情況;其他重要情況。
(2)信息報送。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和縣級職能部門要快速反應,并立即向縣政府值班室(51528016)、縣應急局(51728808)電話報告,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如尚未完全掌握情況,應指定專人跟蹤核實,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信息來源和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性質、損失狀況、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事發現場處置負責人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3)信息核實續報。縣政府值班室、縣應急局要求核報時,事發地鄉鎮(街道)和縣級職能部門應迅速按要求核實情況,并立即上報。在事發現場指揮處置的有關負責同志要全面掌握最新情況,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反饋事件及處置情況。事件處置過程中,要持續跟蹤并及時續報事件發展勢態和應對處置等情況。續報內容應包括最新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預案的啟動、指揮機構的組織、對上級批(指)示的落實、處置力量和措施、社會輿情、信息發布以及需上級協調解決的事項等情況。
(4)處置結束終報。事件處置結束后,事發地鄉鎮(街道)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在認真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對事件作出終報。終報內容應包括事件基本情況、工作措施、社會影響、善后處置、經驗教訓、調查評估等情況。
(5)信息上報與對外發布。各部門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向上級有關單位報告,并由縣應急局對外統一發布信息。
(6)行政區域外和涉外的信息處理。涉及我縣行政區域外的突發事件,縣政府辦公室要立即向涉及地政府通報情況,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時,事件發生地要及時報送縣委統戰部。屬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人,由縣委統戰部按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通報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
3.3.2 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鄉鎮(街道)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3.3.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縣委、縣政府及相應部門接受市委、市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開展應對工作。市指揮機構設立后,縣指揮機構按照市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縣委、縣政府對巫溪縣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應當擔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2)現場指揮。縣委、縣政府應根據突發事件實際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并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現場的各方面力量應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當市委、市政府在現場設立有指揮機構時,縣委、縣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自然納入市級現場指揮機構,并在其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當市級部門指派有工作人員前往突發事件現場時,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駐巫溪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縣委領導下,縣政府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⑦啟用縣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⑧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由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⑨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家屬安撫等工作。
⑩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在縣委領導下,縣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質裝備、群眾生活、社會秩序、新聞保障、后勤保障、專家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部門和支持部門(詳見附件3),應組織編制相關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專項應急預案管理,縣應急局做好銜接。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全縣經濟正常運轉時,縣政府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縣應急委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與信息發布,嚴格遵循“歸口管理、政府發布,區別情況、分層報道,講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則,按照國家政務公開相關規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健全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和發布制度。
(2)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加強輿情收集、研判、管控與引導,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及時、客觀、真實的發布與報道。
(3)一般、較大級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由現場指揮部負責起草,經縣應急委領導審簽后,由縣委宣傳部組織協調統一發布信息。
(4)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按重慶市相關規定向新聞媒體發布。
3.3.6 擴大應急
當突發事件的事態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在做好前期基本應急工作的基礎上提高應急級別,進行處置。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發展到縣政府難以控制和處置時,縣應急委應提請縣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或向其他區縣通報情況,并請求支援;確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時,報市應急委通過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申報。
當事件涉及港澳臺或國外時,縣政府要及時上報市政府。
3.3.7 響應終止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縣委、縣政府或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及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1 善后處置
(1)一般、較大突發事件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組織開展善后處理工作,縣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幫助和支持。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指導下,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2)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損失核定、征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資源評估、制定事后恢復計劃和補償標準,并迅速組織實施。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報市政府應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具體指導縣政府的相關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損失核定、征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資源評估、制定恢復計劃和補償標準并及時組織實施。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 調查與評估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現場指揮部要對事件進行初步調查,并在撤離現場前向縣應急局提交事件初步調查報告。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縣政府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相關部門參與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形成事件調查報告,并向縣政府報告。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市政府、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的事件調查工作,并認真執行有關決定。
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抄送縣應急局。
3.4.3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應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和供氣等公共設施。
(1)縣、鄉兩級綜合應急救援隊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武警和預備役民兵是搶險救援的后備力量。人防、消防、醫療、地震、防汛、礦山、建筑工程、市政等專業救災隊伍,是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骨干力量。各專業部門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2)健全社會力量動員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隊伍,爭取第一時間減少事件造成的損失。志愿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等方面,由各鄉鎮(街道)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3)一般突發事件發生時,由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按照預案調動應急隊伍進行處置;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時,按照專業隊伍為主、群眾性隊伍為輔的原則,由縣應急委統一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特別要發揮人武部、武警消防和預備役民兵的中堅作用,必要時請求上級支援。
(1)縣政府和各鄉鎮(街道)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資金,保障縣、鄉兩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2)發生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時,由縣政府籌集資金,保障事件的處置和善后工作。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時,縣應急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請求市政府財政或者中央財政予以適當支持。
(3)縣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方案,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縣財政支持的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縣級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及其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縣應急局負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要與相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和儲存。
(1)縣經濟信息委、縣文化旅游委等部門(單位),電信、移動、聯通等有關通信運營商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應急通信暢通。
(2)由縣經濟信息委牽頭,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充分依托電子政務網,整合公安、醫療、氣象、防汛、地震、環保、安監、農業、林業、水利等各類專業應急通信系統,構建全縣統一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形成互聯互通的綜合應急信息交流平臺。相關處置部門要配置計算機指揮終端、專線電話、無線指揮手持電臺、衛星電話、手機雙卡以及其他有效應急通訊設備,保障指揮機關、事發現場指揮部及其重要場所的通訊。
(3)由縣經濟信息委牽頭,縣民防辦參與,組織和協調相關公司,在通信干線中斷或現有網絡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縣政府應急應戰指揮平臺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之間的聯系。
(4)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縣經濟信息委制定的單項預案《巫溪縣突發事件通訊保障預案》實施。
(1)縣級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和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普及。
(2)建立健全全縣應急指揮系統體系。縣應急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并實現與市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互聯互通。
(3)縣應急指揮平臺應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預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4)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縣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1)縣應急局要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我縣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我縣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將我縣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報市應急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按法律法規要求編修訂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縣應急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并按要求上報市政府備案,抄送市應急局。
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由相應縣級部門牽頭起草,與縣應急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并上報縣政府批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市級相應部門和市應急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組織專家評審后,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印發實施,報縣政府備案,抄送縣應急局。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2)縣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縣級有關部門要結合我縣實際,有針對性、有重點地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1)應急、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經濟信息等有關部門(單位)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縣教委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縣政府、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我縣及本轄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或員工應急知識和常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縣政府、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和福利不變,對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大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本預案由縣應急局起草,報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應急局根據需要組織評估,向縣政府提出修訂意見。
(2)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本預案由縣應急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編號)明細
??????2.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
??????3.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
??????4.巫溪縣應急搶險有關部門聯系電話
附件1
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編號)明細
《巫溪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巫溪縣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1巫溪縣水旱災害類
1.1.1巫溪縣防汛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1.2巫溪縣抗旱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2巫溪縣氣象災害類
1.2.3巫溪縣防雹增雨作業應急預案(縣氣象局)
1.2.4巫溪縣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縣氣象局)
1.2.5巫溪縣突發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縣氣象局)
1.3巫溪縣農作物病蟲災害類
1.3.6巫溪縣農業有害生物應急預案(縣農業農村委)
1.4巫溪縣地質災害類
1.4.7巫溪縣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5巫溪縣地震災害類
1.5.8巫溪縣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6巫溪縣森林災害類
1.6.9巫溪縣森林火災災害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1.6.10巫溪縣森林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縣林業局)
1.7巫溪縣自然災害救助類
1.7.11巫溪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2.《巫溪縣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2.1巫溪縣交通事故災難類
2.1.12巫溪縣道路交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2.1.13巫溪縣水上交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交通局)
2.2巫溪縣危險物品事故災難類
2.2.14巫溪縣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2.2.15巫溪縣民爆器材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2.2.16巫溪縣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2.3巫溪縣工程質量事故和礦山安全事故災難類
2.3.17巫溪縣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住房城鄉建委)
2.3.18巫溪縣礦山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應急局)
2.4巫溪縣公共場所事故災難類
2.4.19巫溪縣公共密集場所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2.5巫溪縣城市突發事故災難類
2.5.20巫溪縣供電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經濟信息委)
2.5.21巫溪縣燃氣供應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經濟信息委)
2.5.22巫溪縣成品油經營儲存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商務委)
2.5.23巫溪縣供水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水利局)
2.5.24巫溪縣地下排水系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城市管理局)
2.6巫溪縣特種設備災難類
2.6.25巫溪縣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市場監管局)
2.7巫溪縣環境污染事故災難類
2.7.26巫溪縣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生態環境局)
2.8巫溪縣網絡和通訊事故災難類
2.8.27巫溪縣突發事件通訊保障預案(縣經濟信息委)
2.8.28巫溪縣信息網絡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經濟信息委)
2.8.29巫溪縣廣播電視網絡設施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重慶廣電網絡巫溪分公司縣文化旅游委)
2.9巫溪縣核輻射災難類
2.9.30巫溪縣核輻射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生態環境局)
3.《巫溪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縣衛生健康委)
3.1傳染病疫情和食物、職業中毒事件類
3.1.31巫溪縣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縣衛生健康委)
3.1.32巫溪縣突發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預案(縣衛生健康委)
3.1.33巫溪縣突發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縣市場監管局)
3.1.34巫溪縣突發重大職業中毒應急預案(縣衛生健康委)
3.1.35巫溪縣突發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應急預案(縣衛生健康委)
3.2巫溪縣突發事件救治類
3.2.36巫溪縣突發事件醫療救援預案(縣衛生健康委)
3.3巫溪縣食品安全事件類
3.3.37巫溪縣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縣市場監管局)
3.4巫溪縣動物疫病事件類
3.4.38巫溪縣重大動物疫病事件應急預案(縣農業農村委)
4.《巫溪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4.1巫溪縣社會安全事件類
4.1.39巫溪縣重大刑事案件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4.1.40巫溪縣重特大火災事件應急預案(縣公安消防大隊)
4.1.41巫溪縣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4.2巫溪縣經濟安全類
4.2.42巫溪縣金融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縣金融服務中心)
4.3巫溪縣群體性安全事件類
4.3.43巫溪縣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縣信訪辦)
4.3.44重大節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附件2
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
(1)自然災害類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專項指揮機構 |
|
1 |
水旱災害 |
縣應急局、縣水利局 |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
|
2 |
氣象災害 |
縣應急局、縣氣象局 |
縣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 |
|
3 |
地震災害 |
縣應急局 |
縣抗震救災和地質災害 防治救援指揮部 |
|
4 |
地質災害 |
縣應急局、 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縣抗震救災和地質災害 防治救援指揮部 |
|
5 |
森林草原火災 |
縣應急局、縣林業局 |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
|
6 |
生物災害 |
縣農業農村委、 縣林業局 |
|
(2)事故災難類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煤礦事故 |
縣應急局 |
|
2 |
非煤礦山事故 | |
|
3 |
石油天然氣開采事故 | |
|
4 |
危化品事故 | |
|
5 |
工貿行業事故 | |
|
6 |
火災事故 | |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縣交通局 |
|
8 |
城市軌道交通事故 | |
|
9 |
水上事故 | |
|
10 |
建設工程事故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
11 |
供水突發事件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
12 |
燃氣事故 |
縣經濟信息委 |
|
13 |
大面積停電事故 |
縣經濟信息委 |
|
14 |
通信網絡事故 |
縣經濟信息委 |
|
15 |
特種設備事故 |
縣市場監管局 |
|
16 |
重污染天氣事件 |
縣生態環境局 |
|
17 |
環境污染事件 | |
|
18 |
生態破壞事件 |
(3)公共衛生類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傳染病疫情 |
縣衛生健康委 |
|
2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縣市場監管局 |
|
5 |
藥品安全事件 |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
7 |
動物疫情 |
縣農業農村委、縣林業局 |
(4)社會安全類
|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
1 |
恐怖襲擊事件 |
縣公安局 |
|
2 |
刑事案件 |
縣公安局 |
|
3 |
群體性事件 |
縣委政法委 |
|
4 |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
縣委網信辦 |
|
5 |
影響市場穩定突發事件 |
縣商務委 |
|
6 |
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 |
縣發展改革委 |
|
7 |
金融突發事件 |
縣財政局 |
|
8 |
民族宗教突發事件 |
縣委統戰部 |
|
9 |
輿情突發事件 |
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 |
附件3
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
|
序號 |
事件類別 |
牽頭協調部門 |
|
1 |
交通運輸 |
縣交通局、縣公安局 |
|
2 |
醫學救援 |
縣衛生健康委 |
|
3 |
通信保障 |
縣經濟信息委 |
|
4 |
現場信息 |
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5 |
搶險救援物資裝備 |
縣發展改革委、縣應急局 |
|
6 |
群眾生活 |
縣應急局 |
|
7 |
社會秩序 |
縣公安局 |
|
8 |
新聞保障 |
縣委宣傳部 |
|
9 |
勤務保障 |
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
|
10 |
專家保障 |
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
附件4
巫溪縣應急搶險有關部門聯系電話
|
單位 |
值班電話 |
|
縣委值班室 |
51522727 |
|
縣政府總值班室 |
51528016 |
|
縣政府辦公室 |
51522101 |
|
縣委宣傳部 |
51522116 |
|
縣委統戰部 |
51522571 |
|
縣人武部 |
87622550 |
|
縣發展改革委 |
51522341 |
|
縣教委 |
51523060 |
|
縣科技局 |
51522536 |
|
縣經濟信息委 |
51522842 |
|
縣公安局 |
51229110 |
|
縣民政局 |
51515966 |
|
縣司法局 |
51512810 |
|
縣財政局 |
51522032 |
|
縣人力社保局 |
51522216 |
|
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51522208 |
|
縣生態環境局 |
51520409 |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51522013 |
|
縣城市管理局 |
51529600 |
|
縣交通局 |
51522518 |
|
縣水利局 |
51522042 |
|
縣農業農村委 |
51522326 |
|
縣商務委 |
51522862 |
|
縣文化旅游委 |
51522025 |
|
縣衛生健康委 |
51524002 |
|
縣應急局 |
51728808 |
|
縣武警中隊 |
15213471858 |
|
團縣委 |
51522079 |
|
縣紅十字會 |
51522001 |
|
縣氣象局 |
5181113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51514518 |
|
縣供電公司 |
51522118 |
|
縣市場監管局 |
51522241 |
|
縣醫保局 |
51696011 |
|
縣林業局 |
51522271 |
|
縣信訪辦 |
51524439 |
|
縣供銷合作社 |
51522118 |
|
縣國資監管中心 |
51811126 |
|
中國電信巫溪分公司 |
51522021 |
|
中國移動巫溪分公司 |
81166010 |
|
中國聯通巫溪分公司 |
85950034 |
|
渝寧公司 |
51337033 |
|
燃氣公司 |
51520366 |
|
中國石油重慶銷售巫溪經營部 |
51513678 |
— ??????43???? —


